01、我单位计划新建(改建、扩建)XXXX工程项目,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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